踩到線了嗎?淺談公平交易法對於社會創新組織進行行銷活動之限制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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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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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線了嗎?淺談公平交易法對於社會創新組織進行行銷活動之限制

◎前言:

社會創新組織為推廣自身產品服務,傳達社會創新核心價值,常於網路平台上投放廣告等進行行銷,不論是投放一般廣告標榜自家產品品質優異,或於群眾募資平台上刊登專案,以提供限量贈品、優惠組合之方式吸引民眾投入資金等作法,均涉及「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相關規範,應留意該法針對行銷活動之限制。

◎限量贈品或優惠組合可能受到的限制

行銷時常以早鳥限量贈品或優惠組合等行銷方式作為誘因,需注意本法對於「低價利誘」之規定。依本法第20條及施行細則第27條,事業不得進行低價利誘而有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所謂「低價利誘」指「以低於成本或明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而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需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亦即,若事業採取不計成本、過度削價競爭的手段,造成其他競爭業者因無法提供如此「優惠」的價格,難以在市場上與利用低價利誘的事業進行正常競爭,則可能違反本法規定。

具體來說有什麼判斷標準嗎?

在前述各項因素中,事業市占率是重要判斷基準,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示「低價利誘」僅適用於在該市場的市占率超過15%的事業,若未超過此門檻,縱使有低價利誘的行為也可能不會違法。因此在設計優惠方案時,應綜合考量事業規模、估計市占率,評估有無嚴重不敷成本或其他不合理的情形等。

◎廣告投放受到什麼限制呢?

關於廣告類型,以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薦證廣告為較常見的違反情形。

不實廣告

指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說明,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廣告,且若廣告用詞過於誇大而致消費者誤認,亦可能認定為不實廣告而違法。例如廚具標榜「一輩子不生鏽」,因未必能一直維持不生鏽,而有構成不實廣告的疑慮;或宣稱自己是「全國首創」,而實際上已有其他競爭者在市場銷售。

因此需注意廣告內容與行銷的產品服務客觀上是否一致,即使為增加行銷效果進行誇飾或類比,也不能過於誇大不實而引人錯誤。

比較廣告

指藉由比較競爭對手與自家產品,來凸顯自家產品優勢等的廣告。本法沒有完全禁止運用比較廣告進行行銷,但若以不實陳述、損害競爭對手商譽或刻意為不當對比,企圖使消費者選擇自家產品的方式均構成違法。例如在對手產品與自家產品的比較表上,標示自身「勝」的項目實際上並沒有優於對手,則可能違反本法第21條不實廣告;若只揭露自身優勢,故意忽略競爭對手較優項目,導致產生不公平的比較效果,則可能違反本法第24條「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因此,若以比較廣告來凸顯自家商品服務的優勢,或說明與傳統業者在社會價值、公共利益等各方面的差異時,需留意廣告內容是否足夠客觀;並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評估比較廣告之內容是否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形。

薦證廣告

指透過名人、部落客或一般消費者等為代言或業配,藉由代言人的人氣、形象及信用吸引消費者購買,是現在新媒體蓬勃發展下相當常見的行銷方式。

然相較於一般行銷廣告,薦證廣告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更高,且因薦證廣告使用方式繁多,公平會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作為事業進行薦證廣告的參考。除此項規範說明外,仍需注意薦證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例如:

  1. 請專業人士推薦某產品,但之後針對產品部分功能有所調整,則廣告主必須有正當理由相信先前委請的專業人士不會因功能調整而改變原先的見解。
  2. 若請某營養師推薦營養食品,需確保某營養師確實具備專業知識,且與他營養師驗證後的意見一致。
  3. 請網紅、部落客、YouTuber等推薦,需揭露其推薦屬於業配性質,並非單純消費者的使用心得(如表明影片為廠商贊助拍攝、試用商品為廠商主動提供等)。

◎結語

公平交易法針對交易行為的諸多規範並非阻礙自由商業活動,目的在於讓事業間自由與公平競爭,創造優良市場環境,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會創新組織等新興產業進入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只要社會創新組織在經營行銷時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必定能創造事業與消費者雙贏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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