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差一句我同意:淺談社會創新與個資法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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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 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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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差一句我同意:淺談社會創新與個資法

 

◎前言:

 

社會創新組織以創新的方式或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達成社會使命,在各種行銷、宣傳、提供商品服務等推廣社會創新的同時,皆涉及大量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因此需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造成糾紛。

◎哪些資料會被認為是個資?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包含:

其中個資法特別規定「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為個資範圍。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雖然無法從該資料直接識別身分,但如果把該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個人身分。例如:信用卡或金融卡的卡號,因為記名的特性實際可識別特定個人,所以「卡號」本身亦屬於個資。

針對個資使用應注意什麼?

個資法賦予非公務機關的法定義務,主要分為蒐集、處理、利用三個層面。

首先必須完成兩步驟:

 
步驟一:告知: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擁有者)下列資訊:

步驟二:獲得當事人同意:

告知並獲得當事人同意後才能開始蒐集、利用、處理個資,以一般個資來說,常見方式為「個資聲明」及「服務條款」,讓使用服務者簽署或勾選同意方格,以便留存相關紀錄,也利於日後發生爭議時可進行舉證。

針對個資的「利用」應注意:

對於個資的利用,原則只能在已告知當事人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且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他的個資可隨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資」,這些當事人權利必須於蒐集時為明確告知,亦不能透過合約條款讓人預先拋棄或以其他約定進行限制。

另外需特別注意,有些特別敏感的資料屬於「特種個資」,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這些資料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法律要求提供、當事人自行公開等),否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社會創新組織利用個資進行網路行銷時會有什麼限制?

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下,社會創新組織仰賴網路平台進行行銷或商品交易,過程中經手大量個資,如前所述,蒐集預計用於網路行銷的個資時,應告知:

  • 蒐集單位,即社會創新組織名稱
  • 蒐集目的,即網路行銷、個人資料類別(如電子郵件、電話等)
  • 個資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行銷期間多久、會如何進行行銷等)
  • 當事人得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個資等)

當事人受告知表示同意並提供其個資後,才能進入個資「利用」的階段,社會創新組織可在「網路行銷」這個特定目的範圍內就所蒐集的個資進行利用,不得將個資用於其他用途,如果日後因商業模式增加其他用途,必須再踐行告知程序(例如:通知變更使用條款等方式)

什麼是當事人的拒絕行銷權?當事人還有什麼其他權利?

依個資法第20條,個資用於「行銷」目的時有特別規定,舉例來說,首次利用顧客個資行銷時,應表明顧客可以隨時拒絕接受行銷,如於廣告電子郵件中註明可隨時取消訂閱,顧客若按下廣告郵件中「取消訂閱」選項,則不得再寄送行銷廣告郵件。顧客亦可隨時主張前述個資法第3條所賦予的權利,例如請求刪除已蒐集的個資。

小結

為進行正常社會活動,不可避免會將個資提供給他人使用,但隨著隱私權意識逐漸抬頭,愈來愈多人關注個資是否受到合理、合法的蒐集或利用,尤其社會創新組織負有社會使命,所以對於涉及隱私權保障的個資議題,更應審慎對待,個資法規定看似複雜,其實最核心的概念就是「告知」以及「同意」,在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時,應隨時檢視遵守個資法規定,避免導致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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