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力量大!社會創新組織募資的注意事項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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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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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力量大!社會創新組織募資的注意事項

 

◎前言:

 

群眾募資是個人或團隊透過網路平台,在一定期間內對大眾展示其構想或計畫內容,以獲得群眾支持贊助進而實現提案,特色在於集資程序比一般公司透過發行股份的程序簡單,且可在產品正式開發上市前先瞭解市場反應,因此群眾募資成為近幾年來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的新選項。

該如何選擇募資計畫?群眾募資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以下扼要介紹四種群眾募資類型,供社會創新組織評估參考。

◎捐贈型募資

指提案人透過募資平台推廣計畫但不具任何回饋的募資方式,贊助人提供贊助後不會取得任何具體回饋,常見於具社會公益性質的募資。對於透過理念吸引大眾支持的社會創新組織,捐贈型募資不失為一種合適的群眾募資方法。

然而運用此種募資時需注意是否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是規範「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募集資金的行為,性質上較屬於針對特定公共事件進行募資(如天災捐款),單純接受他人捐款不一定受到限制。

因此,社會創新組織透過募資平台讓群眾認同理念,以募得營運資金,雖然營運帶來的間接結果可能具公益性,法律評價上仍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相反的,若社會創新組織為了特定公益項目進行募資(如為偏鄉兒童募集教育資金),就可能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依規定能進行公益勸募的團體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質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如不具備以上資格則無法勸募。

◎回饋型募資

指贊助者提供資金給提案人後,換取提案人在提案上所承諾會給予的回饋,包括實際生產的產品或服務。依「贊助金額」與「回饋」兩者價值是否相當,可分為「回報型募資」及「預購型募資」,法律評價上有不同認定。

回報型募資

若贊助金額與回饋品價值顯不相當,假設贊助新臺幣1000元,提案人提供1張紀念小卡作為回饋,易認定贊助人的目的是單純支持募資案的理念,兩者法律關係較接近民法的「贈與」,即贊助人單方面「贈與」社會創新組織金錢,回饋品是社會創新組織為表達感謝而「贈與」贊助人,倘贊助人反悔或回饋品不符期待,贊助人可能無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買賣之規定要求退款或負責。

預購型募資

若贊助金額和回饋品市價相當,易被認定贊助人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回饋品,贊助金額與回饋品間可能具有對價關係,實際上跟預購並無不同,兩者法律關係可能為民法的「買賣」,可能受到民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範。

預購型募資的特色在於產品正式研發或上市前即可透過募資獲取資金,藉以實現提案的構想或商品,因提案時可能尚未進入研發後期或量產評估,恐導致提案人最後無法依最初提案內容或時間點提供回饋品給贊助人,易產生消費糾紛。因此社會創新組織於預購型募資前,需審慎評估專案所需資金、履約能力及交貨期程,透明公開讓贊助人知道專案進度,避免發生消費紛爭。

◎股權型募資

指提案人以公司股權向群眾募資,贊助人將成為公司股東。此種類型需注意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以公司股份作為募資對價。

因應群眾募資及微型創業的潮流,金管會發布函釋規定,經櫃買中心許可之提案業者所辦理之具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可免再辦理申報,此外櫃買中心設立創櫃板,亦提供具有創意並有潛力的公司能夠募集資金,建議社會創新組織可參考運用。

◎債權型募資

指提案人透過募資取得資金後,經過一段時間再返還金錢予出資者,有時會加計利息。實際上,這種類型就是選擇不跟銀行借錢,而跟大眾借錢,俗稱P2P借貸。目前已有幾家平台運行此種商業模式,銀行公會也發布「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範」,金管會強烈建議進行P2P業務時需與銀行合作。

社會創新組織若向銀行核貸不易,也可考慮透過債權型群眾募資,利用合法網路借貸平臺取得資金,需注意此種募資類型,提案人與出資者間的法律關係較接近民法的「借貸」,因此和一般銀行借貸並無太大差異,若提案人無法在約定時間內還款,仍將面臨相關民事求償。

◎小結

對於社會創新組織而言,群眾募資是一個較簡便且快速取得資金的新選擇,尤其社會創新組織的特點是以解決社會問題為理念,透過群眾募資能達到一定的廣告效益。

然而群眾募資類型眾多,且各種募資類型的法律關係不盡相同,在進行募資計畫時需評估相關法律風險,並注意需遵守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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