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02-87723100
電子信箱:cherry.lee@did-tpe.com
公司地址:100 臺北市 中山區八德路二段174巷28號4樓
英文名稱:Dialogue in the Dark Taipei Co.,Ltd.(DiD TPE)
組織類型:公司
負責人:陳旋旋
員工人數:13
成立時間:2011-04-28
統一編號:53334097
資本額:12176200
登記年度:2017
財務資訊:營利事業
盈餘預計投入社會使命:30%
接受政府補助占全年總營收:0%

{{(language == 'en' ? 'Social mission' : '社會使命' )}}

【黑暗對話社會企業的使命】
1.身障平權:為視障者推動一個公平及友善的就業環境。
2.學校與網路霸凌:扎根於學童教育,開啟其同理心並為祥和社會奠定基石。
3.社會企業的發展:成為社會企業標竿與典範。

【黑暗對話的故事】
1988年由德國的Dr. Andreas Heinecke 為促進視障者權益而設立DSE,於2011年取得德國對話社會企業公司(DSE)的授權,由陳旋旋董事長,有感於視障者就業的問題特於2011年攜手愛盲及社會有志之士創建”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獨有之黑暗技術提供體驗式學習,透過全黑環境的互動課程,轉化身障者的原有不便、成為活動中的強項,翻轉健視者的慣性框架,開啟課程參與者的同理心。

黑暗對話以企業為主要客戶,藉由黑暗體驗中溝通與傾聽,開啟同理心、改善職場僵化關係,並促進團隊建立、多元融合,並以同理創新思維開啟新的商業模式,亦期待於擴展身障平權價值觀後,能促使企業願意聘用視障者、明盲共融;次要客戶為社會大眾及學童,突破參與者的自我限制、激發其潛能,並觸動自我察覺及行為反思機制。

{{(language == 'en' ? 'Business' : '營運模式' )}}

營運模式

黑暗對話的商業模式:
1.The Output:以體驗式學習模式,讓健視者與視障者在全黑的環境中互動,翻轉慣性框架
2.The Outcome:經過特別設計的主題工作坊、大挑戰、心樂會、暗中茶席與闇室迷蹤,為視障提供一個發揮所長的就業機會
3.The Impact:有趣且難忘的個人體驗式學習、改變人們對視障者的看法、開啟自我覺察的潛能、對視障者的雇用及賦權

課程活動透過黑房體驗:
參與者進入一個非常態黑暗的環境下,由視障培訓師引導經歷短暫的黑暗旅程。在突然失去視覺的情境開啟自已其他感官的功能,完成活動任務,有限資訊裡,傾聽與信任他人進行溝通與團隊合作達成目標找出團隊最佳的解決方案。帶給參與者發現察覺自我慣性+激發內在潛能

課程活動轉換到光房反思:
經歷過黑房體驗,參與者獲得不同感官發揮的經驗,覺察個人的行為慣性與他人互動模式,透過集體討論回饋,發掘自己盲點與設限之處除了將經驗成果帶回工作組織和個人生活中,也能與視障者相處,多一些理解視障者的生命故事。
帶給參與者反思移除自我設限+看見改變可能性

{{(language == 'en' ? 'Current status' : '現況與年度成果' )}}

●截至2023年活動場次 總計:1,468場
●視障培訓師工作時數總計:24,123小時
●參與黑暗對話課程的人數總計:47,301人


{{(language == 'en' ? 'Social influence' : '社會影響力呈現' )}}

影響力》就業職場中的視障者:
1. 提供視障者有長期穩定就業收入並且能安定其家庭。
2. 改變視障者從弱勢角色被社會給予轉為給予社會的角色。
3. 增加視障者從事培訓講師的工作技能及專業知識。
4. 培養視障者從事培訓講師的角色進而獲得更多自信心。
5. 突破障礙者的限制,翻轉社會大眾對於身障族群的職業歧視。

影響力》就業職場中的社會大眾:
1. 提供體驗式學習模式,讓健視者與視障者在全黑的環境中互動,翻轉習慣性的框架。
2. 改變職場上跨部門之間的溝通落差與困難。
3. 增加企業因認識了解,對視障者的雇用及賦權。
4. 培養企業員工與社會大眾同理心,改善職場上下屬僵化的關係。
5. 突破每個人內在自我設限的想法,透過課程體驗,發揮潛能,達到自我察覺與行為反思。

主題式工作坊/公平待客工作坊

建議售價:客製化,歡迎電洽 元

學生同理心工作坊/黑暗心樂會表演

建議售價:客製化,歡迎電洽 元
{{(language == 'en' ?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章程揭露' )}}

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全體股東成立公司的目的,在於提供企業客戶及社會大眾,具創新性與啟發性的體驗式學習經驗、為視障朋友創造有尊嚴及高附加價值的工作機會,並且在公司治理、營運及創新管理方面,成為華人社會企業的典範,足以吸引更多的私人資本投入公益領域。成立「社會企業」之旨,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金錢利益,而擬保留本公司盈餘之特定部分用來投資公司本身,即達成前述目的。
第貳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分為貳佰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拾元,得分次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並依公司法第一六一條之一規定,公司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得不發行股票。
第七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陸章 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本公司每年稅前如有盈餘,於扣除公司所得稅預估金額之後,以其百分之三十捐助股東會決議指定之社會公益機構或計畫,為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以其百分之六十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派付股息及紅利,另以其百分四十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第三十四條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依股東會決議將其超過部分,以其百分之六十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派充股息及紅利,另以其百分之四十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以其百分之六十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派充股息及紅利,另以其百分之四十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language == 'en' ? 'More' : '更多內容')}}
{{(language == 'en' ? 'Share Cases' : '文章履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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