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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積極規劃籌設「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依據公司法第128條第3款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經詢問經濟部與台中市經發局,得知公益性非營利法人依據上述法條,是可依法申請成為「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並股東,本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衛福部社家署,但經本法人正式行文申請該核准函,所得回復為權限不及。懇請協助本法人擔任「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並正式立案。

2017/10/31
台中


社團法人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 王世欽理事長

內政部

已回覆

有關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關顧協會欲籌設「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妥適1節,說明如下:

1.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2. 查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關懷協會係以基督教信仰為根本,從事兒少、婦女、老人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全人關顧,致力整合政府及社會各界資源,助人活出新生命,落實在地服務為宗旨。設立目的為提供相關資訊、推動預防教育、關懷弱勢族群、招募培訓志工、輔導教育執行、籌辦各類活動等等。如欲籌設「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質屬營利性組織形態,須投入一定資金營運,如其經費來源又係來自會員或社會捐贈收入,恐非適宜,且與協會設立目的未符,又須承擔投資失利風險之虞,對協會發展與組織和諧都可能增添變數。基上,本部不建議該協會籌設「閉鎖性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如欲在章程中加入社會企業內容,本部尊重協會自主。

衛福部

已回覆

1. 這個案子的社團法人立案時的任務是「社會福利」,所以衛福部是擔任該社團法人社會福利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社會企業」畢竟是一個解決社會或者是環境的方式,不直接等同於社會福利服務,因此本案的社團法人如果要籌組閉鎖型社會企業公司並擔任發起人,由於和立案時章程訂定的任務並不是那麼一致,故本部建議應該要將社會企業加入章程較為妥適且周延,而章程修正時,依人民團體法應該要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且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然後再報給內政部,這個是有程序在,如果章程修正函報內政部審核通過後,衛福部可以後續協助的部份自然會配合辦理。

2. 有關本案社團法人希望能不修正章程任務,改以會員大會決議方式辦理,是否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以及該社團法人提及,如在章程明定社會企業,是否會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9條部分,衛福部已於106年11月7日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