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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文教用地無法申請工廠登記,導致「東部生物經濟中心先導工廠」廠內產品無法順利進入大型通路及出口海外市場,請相關單位指導有何方法可解決上述問題。

2020/08/25
臺南


國立臺東大學東部生物經濟中心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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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令說明:

  • 工廠管理輔導法 (下稱本法)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同法第6條規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同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本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電力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 行業分類C大類中類第17類石油煤製品、第18類化學材料、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及依法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廠房面積達50m2、電力熱能計達2.25Kw以上。
    • 前開以外之工廠,廠房面積達150m2、電力熱能計達75Kw以上。

2. 建議:

  •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文教區不得設置工廠。爰建議可依本法規定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設置工廠。
  • 另本案該中心設置之「食品生技先導工廠」,依工廠定義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如有製造、加工之事實與行為,且規模達認定標準 (涉及設廠標準之工廠者廠房面積達50m2或電力熱能達2.25Kw以上),且符合未登記工廠納管條件者,可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申請納管,且經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及完成者,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