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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國內針對抗菌產品 (如消毒液) 成分、原料及製程等能加以規範,並要求廠商應於外包裝詳細標示,以便於消費者選購。

2020/08/25
臺南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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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標示法 (下稱本法) 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倘非屬特別法 (例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等) 管理標示之一般商品,其標示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2. 次按本法第9條規定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包含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製造日期 (有時效性者,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上開規定之應標示事項,並未包含「功效」或「效能」。
  3. 另倘個案抗菌產品屬一般商品,業者除依上開規定標示之外,自主揭露其他詳細之商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不可,惟該等部分尚非本法規範範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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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者建議將法規修改較完善,或根據不同產品之原料、製程、作用方式等因素,加以規範並詳細標示便於消費者在購買時辨別一節,有關產品之管理規範,須依產品屬性判定結果,始能據以認定其所適用之管理規定。而產品之屬性判定,係以各產品之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 (外盒、標籤、說明書) 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憑核。
  2. 查案內產品「AQUECARE天淨」,依檢附資料,該品以消除環境中有害病菌且不傷害人體為研發目的,使用海鹽作為原料,經電解技術取出氣態式二氧化氯作為滅菌液的成分,該品宣稱「30秒內擊敗空間病菌、空間消毒最安全且最有效的選擇、降低在空間的有害病菌、玩具抗菌、車內除臭抗菌」等內容,非使用於人體,不以藥品及化粧品列管,非屬本署業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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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保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之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不包括防治病毒傳染疾病之消毒藥劑。
  2. 用於環境衛生(如居家環境或公、私場所之室內外周圍環境),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24條及附件13註1 ,其殺菌效果如符合特定細菌(如:仙人掌桿菌、大腸桿菌、綠膿桿菌、沙門氏桿菌、金黃葡萄球菌、黑麴黴菌等細菌)之殺菌率大於99.9%之藥品,則屬本署權管環境用藥殺菌劑。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業者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向本署化學局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惟其防治性能不包括預防病毒及疾病。
  3. 依同法第27條規定,環境用藥標示之使用,應經本署核准。並依「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2條規定,環境用藥之標示項目包含環境用藥字樣、警示圖案或警語、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性能(防治對象)、劑型及內容量、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使用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等14項,由業者依其產品特性標示於產品外包裝,以利消費者辨識。
  4. 經檢視該公司該產品「AQUECARE 天淨」用於預防病毒、除臭,分別涉及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權管,本署已將訴求函轉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