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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銀行在評估返款能力時,是以營利事業才有之「盈餘」作為判定標準,然非營利事業 (財團法人、協會、合作社等) 之組織性質並無盈餘概念,因此在無合適的評估方針下難以核准。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非營利事業就短期先依現階段普惠金融推動進程提供適當回覆,同時研議中長程規畫討論合理之評估方法。

2020/04/14
苗栗


愛蔓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欽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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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以社會創新模式解決勞動力發展相關問題之單位發展,勞動部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補助民間團體,包含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合作社等非營利組織,協助其執行創造社會價值之計畫,促進其發展,並於計畫執行期間,強化社會創新之專業職能及實務運作能力,深化民間團體社會創新人才職能。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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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有關因財團法人無盈餘概念致銀行端難以評估還款能力1節,建請由法務部統一回應為宜。
  2. 有關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倘因收入短絀而影響其推展社會福利業務時,應優先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填補短絀,如涉及以不動產申請設定負擔方式向銀行貸款,須經董事會議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行之。
  3. 另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為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爰於財團法人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倘財團法人有年度賸餘款項,應併入歷年累積結餘款,或擬訂結餘款運用計畫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送財稅單位備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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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為業務經營自主範疇。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吸收社會大眾存款,須依授信5P原則綜合考量借戶信用狀況、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因素評估,並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相關規範辦理,非以單一因素作為辦理授信之准駁考量,而還款來源亦不限於盈餘。次依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第5項規定,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爰除上開授信5P原則外,亦應衡酌企業社會責任,並非以盈餘作為唯一授信條件。
  2. 非營利事業所需支援與協助,若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輔導或協助等措施,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籌規劃。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訂定相關專案優惠貸款措施,本會可協助轉知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配合評估辦理。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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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關於解決合作事業資金融通問題1節,本部業已關注,並於「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110-113年)(草案)」中,將合作事業貸款之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納入規劃,並於109年4月29日函報行政院。

協會:有關非營利之社會團體(協會)雖無「盈餘」概念,惟社團均有固定之經費來源(例如會費、捐款等),扣除必要、例行性之支出(如人事費、業務費等),仍應有年度「結餘」經費或有固定資產(如不動產等財產),倘社團為推動其業務,有向銀行借貸之需求,金融機構應仍可以社團之「結餘」作為評估返款能力之標準。至其准駁與否仍應視金管會或所轄金融機構相關主管法令或政策辦理,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