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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min 在美國是臺灣的公司,但NCC卻要求必須要由中華電信作為代理,這阻礙了inReach開放的可能,希望inReach能早日在國內使用。

2019/12/09
屏東


山海博崴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杜麗芳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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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旨揭座談會108年12月9日屏東場有山海博崴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杜麗芳女士提問:「Garmin在美國是臺灣的公司,但NCC卻要求必須要由中華電信作為代理,這阻礙了inReach開放的可能,希望inReach能早日在國內使用。」經查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0月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銥衛星」電信終端設備有2款(廠牌Garmin)可供通訊使用,惟目前國內並無取得銥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之經營者或代理經營銥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業者,且本會並未要求「銥」衛星手機或「銥」衛星行動通信服務須由特定電信事業(如中華電信公司)作為代理者。
  2. 依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相關規定,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得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或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未經本會核准者,不得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其業務。是以,Garmin公司可自行申請特許經營銥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或洽詢前揭我國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代理經營銥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3. 復依上揭規定,申請特許經營或申請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依通訊監察相關法令規定向通訊監察執行機關洽辦有關通訊監察協力事宜後,再檢具申請文件報請本會核准。經查本會自108年1月迄今尚未接獲申請特許經營或申請代理經營「銥衛星」行動通信業務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