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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在銷售前,須送安檢,然安檢費用為十萬元,對小賣家而言費用過高,是否有較簡便之方案。

2019/11/26
新竹


非常好買企業社林鈺綾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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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電機電子類商品使用安全,本局除每年度辦理市場購樣檢驗瞭解市售商品安全性外,亦會參照國內外事故案件及商品本身特性等因素進行風險性評估,並針對各商品之不同風險等級適用不同程度之檢驗方式,例如經評估屬高風險之商品,則採取較嚴之管理方式,反之,經評估屬低風險之商品,則採取較寬之管理方式,在確保商品安全前提下,減少對業者之衝擊。
  2. 現行本局商品檢驗管理制度,係參考國際間商品管制方式,運用前述風險管理概念進行管理,且為符合國際產品驗證趨勢,本局電機電子類商品檢驗標準大部分採用調和自國際標準IEC(國際電工委員會)之國家標準CNS,並經瞭解,相較於國外(如美國UL、日本JQA等),我國電機電子類商品國內試驗費用約為國外試驗費用之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 對於電機電子類商品測試係以型式試驗方式進行,在電路架構相同之情形下,原則可歸類於同一型式系列,系列型式僅加測與主型式差異項目,可避免重複測試,有效降低額外之測試費用及申請程序;此外,目前在產品不變之前提下,檢驗標準不變,測試報告並無使用期限,另新舊檢驗標準之測試項目及測試條件相同,實驗室可引用原始測試數據作為判定合格與否之依據,避免重複測試。
  4. 考量產業發展及市場競爭,同時為避免相同商品重複測試,增加業者成本支出等因素,相同商品已取得證書者,證書名義人就進口商品可辦理授權給其他公司輸入國內銷售;另於委託輸入或委託產製之情形,如由受託者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則證書名義人可辦理報備以他人(委託者)名義銷售;另型式認可證書則可授權他人報驗。
  5. 目前我國已與7國簽定之相互承認合作協定(MRA),其中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3國之合作範圍為電磁相容性測試報告之相互承認作業,日本、紐西蘭及新加坡等3國之合作範圍則為雙方指定法規架構下所有電機、電子及資訊類商品之測試報告與驗證證書相互承認作業(包含電磁相容性及電氣安規領域),以避免業者重複測試,並減輕業者負擔。
  6. 若業者尚有不明瞭之處或有進一步之意見,歡迎逕洽本案承辦人:
    第三組韓宙樺先生,聯絡電話:(02)23431783,電子郵件:ha.han@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