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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賣家仿冒品猖獗,且於跨境電商平台(蝦皮拍賣)上販售不用繳稅,希望政府可進一步管理規範。

2019/10/30
臺南


非常好買企業社林鈺綾

經濟部商業司

已回覆
一、「跨境電商」交易行為屬市場自由經濟,國際間皆由賣家及消費者自由選擇交易對象、方式與平台。
二、針對跨境網路交易之進口貨物稅費,各國均設有最低進口免稅額,以加速進口貨物的清關過程。根據財政部進口稅費之徵收規定,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且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同一收件人半年進口次數超過6次者)不適用免稅規定。詳細稅務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網路交易課稅專區-網路賣家-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85/5789236604715287195)查詢。
三、「國內電商」依據所涉及之不同情事,由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管理,倘涉及仿冒品充斥部分,消費者可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查禁仿冒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至有關稅務事宜部分,建請參財政部意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已回覆
一、智慧局如何處理這種案件?
本局如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販賣疑似仿冒品案件,會轉請內政部警政署查處;民眾亦可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16597)或可檢具相關事證(如店家地址、照片等),向該大隊檢舉(電郵信箱:0800016597@iprp.spsh.gov.tw)。

二、政府作法?(仿冒品相關法條及罰則)
(一)關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侵害商標權的物品,不得進口。同法第96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二)仿冒品自用,無販賣意圖者,依商標法雖不需負法律責任。惟如果攜帶仿冒品進出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管制物品(例如仿冒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與是否自用、有無販售意圖無關,換言之,無論仿冒品數量之多寡,旅客縱使無獲利意圖,仍須負擔行政責任。
(三)網購仿冒品若再進行轉賣,可能產生侵害商標權之虞,行為人可能面對民、刑事責任。於刑事責任部分,行為人只要主觀上「明知」為仿冒品,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之目的而持有或輸入等,即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侵權物應沒收之。民事部分可能面臨商標權人的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