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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內規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然,合作社是集資、集力、集智慧可由社員以民主之方式,共同解決所遇到的問題的組織。
希望衛福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檢視具公益性之合作社是否可透過自有資金挹注進而從事社福事業 (如長期照顧機構、小型作業所、庇護農場/工場、社區家園/居住等)。在政府長照或其他社會福利的標案中,沒有開放合作社作為投標資格,以致失去參與長照或其他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機會,殊為可惜。
以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為例,其章程明載:
第三十五條 本社辦理業務如下:
一、消費:辦理社員生活所需用品。
二、辦理社員休閒生態旅遊。
三、公用:開辦育嬰、托兒、托老、養老、喪葬等以服務社員。
四、委託代辦: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2019/08/12
新北
有限責任新北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鄭文正理事主席
衛生福利部
已回覆
1. 按106年6月3日正式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 (以下稱長服法) 規定,長照服務提供方式包括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依長服法第22條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 (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係考量住宿式機構之住民,屬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之重度失能者,屬於弱勢的群體,他們無法為自己做決定,需要有社會的共同監督,因此以法人型態設立,可以維護住民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而且機構之運作不會因負責人 (自然人) 之更換而受到影響。2. 又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以下稱法人條例) 業經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至於居家式、社區式服務機構,可由一般法人 (如公司) 設立。3. 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理辦法) 第3條關於長照機構申請人之規定,係依設立人之屬性,區分公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及其他由個人、法人或團體附設者,而分別規範其申請人,合先敘明。另查合作社係依據合作社法設立之法人,自可以該法人 (即為合作社) 名義依據長服法及其相關授權子法規定,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成為參與提供長照服務之一環,完善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服務體系。
勞動部
已回覆
有關公益性之合作社是否可透過自有資金挹注進而從事庇護農場/工場一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4條規定,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同法第5條規定,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1) 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2) 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3) 設立計畫書。(4)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本案可依前開規定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可洽新北市政府2960-3456#6599,陳先生) 提出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