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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盈餘公積中,未分配盈餘加徵5% 的問題。

2019/08/12
新北


愛蔓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欽牧師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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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之稅負,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為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更臻公平合理,同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得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2. 綜上,社會企業主管機關倘依法律限制社會企業盈餘分配,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尚無加徵5%營所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