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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成本的問題:公有土地現採標租或標售方式為主,呈現價高者得現象,且有保證金要求,住宅公用合作社難以和營利組織或富有者競爭。

2019/06/25
宜蘭


有限責任新北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鄭文正理事主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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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住宅法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依興辦主體說明如下:A. 政府興辦依住宅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屬應有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同法第35條規定,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住宅法第4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本署依上開規定及內政部就興建期間、租賃期限及承租主體相關函釋,於106年7月24日訂定「政府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申請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相關作業說明」及國有土地、國有房地(政府機關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用)租賃契約書供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使用。B. 民間興辦依住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財政部會同內政部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內政部就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興辦主體、應備文件、審查事項等,並訂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2) 興辦社會住宅主體需用國有不動產,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至本署就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租或標售,係分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及同法第53條規定辦理,其中標售尚受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