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 'en' ? 'Social Innovation Tour Forums' : '行動巡迴座談會')}} {{(language == 'en' ? 'Questions Replied' : '提問回應')}}

外籍移工經仲介來到台灣工作,工廠可以單方面解約嗎?
仲介是否有義務/責任協助移工在台轉換工作?
若仲介不願幫忙代為另覓僱主,而工人工作僅數月(不到三年期滿),尚無法償還來台時付給仲介的高額借款,請問現行政策下,勞工是否可以利用什麼管道,以合法順利轉換到其他到工廠?或只能任憑仲介宰割?

2019/04/09
南投


社團法人臺中市國際關懷印尼協會李秀惠專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已回覆
一、 有關雇主可否單方解約1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1.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2.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3.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4.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另依本法第73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廢止其聘僱許可。基此,倘雇主因外籍勞工不適任,致生勞資爭議,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至若勞雇雙方有終止聘僱關係經查證屬實,得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手續。二、 有關人力仲介公司是否有義務或責任協助外籍勞工轉換雇主1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人力仲介公司)所經營之就業服務事項,包含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轉換雇主、轉換工作及變更聘僱許可事項,故雇主如有委任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外籍移工與仲介公司有委託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事項,則該人力仲介公司始得協助辦理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宜。又人力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勞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又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應與雇主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內容應載明雙方之委任期限、權利義務、應辦事項及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等事項,至若雇主所委任之人力仲介公司未依書面契約履行義務,致生損失,因事屬雙方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得循司法途徑解決。三、 有關外籍勞工可利用何種管道,以合法順利轉換雇主1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稱轉換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受聘僱之外國人倘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所列規定情事之一,得由外國人本人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為提供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服務,已於本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建置「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資訊系統」(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首頁/專區連結/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專區),提供免費瀏覽轉出外籍勞工公告資料與接續聘僱雇主公告資料內容,並免費提供轉出外籍勞工公告資料與接續聘僱雇主公告資料網路登錄、修改及清結下架服務,期使外籍勞工、原雇主及新雇主能透過該系統所提供資訊,辦理轉換雇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