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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鄉是全台唯一紅棗集中生產地,每年7-8月因應短期大量採收人力,延伸住宿需求,卻可能違反民宿管理辦法,惟一年僅60天不到的住宿需求並非經營民宿賺錢,不可能投入資源申請民宿,這也是台灣許多農村遇上的問題,是否可能參考引入法國或日本【民泊法】規定,訂定相關法規規範,而非受民宿法限制。

2019/03/25
新竹


青履客任博揚管理

交通部觀光局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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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電話洽苗栗縣政府了解,苗栗縣公館鄉已指定為偏遠地區,全鄉均屬允許申請民宿登記之地區,而申請民宿登記除「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區域外,該辦法亦訂有其他相關建管、消防、保險等規定,其目的主要係為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安全與權益,該部分為民宿業者須負擔之責任與義務。二、另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規定,旅館業係指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如以該提案單位所提之案例而言,住宿期間約每年之7-8月,其租賃形式如以月租以上為單位之一般住宅租賃行為,則尚非屬「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宿管理辦法」所規範之範圍,建議應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