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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商品需要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店內的商品為咖啡掛耳式商品,從烘豆開始到磨粉包裝,都是逗點內部一條線作業,由於烘豆機位於室外,烘豆完才會進到室內做包裝作業,包裝方式全都是手工包裝,並非機器作業,目前通路也僅在自家網站及店鋪販售,所以不管是咖啡、掛耳式商品都是使用相同的包裝。想了解目前一條線的作業狀況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或者在包裝上需要加註哪些產品內容才能更完善?

2018/04/10
臺中


逗點青少年公益商店彭俊雄主任

衛福部

已回覆
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就食品標示及製造生產相關法規規定回應:一、 食品標示規定:(一) 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二) 惟依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如未有營養宣稱且為沖泡用並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得免標示營養標示。惟如欲自願提供營養標示,則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三) 案內所詢,濾掛式咖啡產品倘屬完整包裝食品,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標示。(四) 另,依據「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公告規定,「含有咖啡因成分之有容器或包裝液態飲料」及「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案內所詢之濾掛式咖啡,非前揭規定之規範對象,尚無須強制標示咖啡因含量。二、 製造生產規定:(一) 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二) 食品製造業者應秉持並落實自主管理,以達食品衛生安全之管理目的,於原料驗收、製程管理與成品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1. 原料驗收:(1) 確保使用之原材料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2) 訂定原料品質及衛生驗收規格,並依規格檢視原料,不符合者,應不予驗收;不符合者應集中以專用容器置放,如有變質或腐敗之虞者,應銷毀處理,不得供作後續加工或食用。(3) 保留進貨紀錄,建立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4) 訂定供應商擇定程序,並落實之,如需針對供應商進行管理,可參考本署「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及採購契約範本」為之。2. 製程管理:食品製程之規劃,包含所使用之設備、器具及容器之操作、使用與維護,皆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3. 成品管理:(1) 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始得出貨;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2) 製程與品質管制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及防止再發生之措施,並做成紀錄。(3) 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