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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滿16歲少年進入商店實習相關法規問題:
逗點本身有在輔導青少年就業力部分,青少年通常都是因為申請政府方案開案後進行輔導,而計劃中會編給實習青少年實習津貼,在這樣的狀態下,有什麼事情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嗎?有時候會有比較特殊的狀況是青少年未滿16歲,但又急需要相關職場培訓及打工經驗時,我們是可以收的嗎?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現在處理的方式是,基本上只要年齡不符合規定,也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就不會受理輔導業務;但藉此了解是否有更恰當的處理方式。
關於青少年至逗點進行職場實習時,有時候因為配合方案時間較為短暫 (例:5天~25天),實習生屬於逗點的員工嗎?需要另做員工健康檢查嗎?實習期間店內有對外服務的吧台及廚房,實際做餐、飲品等青少年也都會接觸,目前店內工作人員是比照餐廳人員A級健檢,而實習青少年的部分則以一般健檢為主,不知道是否適宜?

2018/04/10
臺中


逗點青少年公益商店彭俊雄主任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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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3項規定:「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二、 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7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爰102學年度起核准學校辦理之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建教合作之學生,相關權益保障事項,應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辦理。三、 案內所敘之「實習」,如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者,即為該法所稱之勞工,其工資、工時等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若屬該法第64條所稱之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其相關權益保障,依勞動基準法技術生章規定辦理。如屬「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稱之建教生,應依建教生專法規定辦理。四、 本案之「商店」與所稱之實習人員法律關係為何?究應依何法令規定辦理,因所敘未明,建議可洽該機構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查明。五、 另實習生與事業單位簽訂之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向來非以所簽訂之契約名稱認定,係依實習生與事業單位之實質內涵,例如是否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是否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及所取得之報酬是否與勞務提供具對價關係等從屬性特徵(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綜合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

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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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7年4月10日臺中場「社企行動巡迴座談會」與會人員提出相關問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充意見說明如下:有關未滿16歲少年進入商店實習相關法規問題(提問單位:逗點青少年公益商店彭俊雄主任)針對勞動部關於勞動基準法中對於技術生相關規定內容之回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無補充意見,至於該「商店」與所稱之實習人員法律關係,是否為技術生或為建教生,仍需就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