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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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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業的國際地圖

在上一篇專欄文章中,我將激發社會創業行動的力量,分成兩股不同性質與來源的創業動力,一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或大型基金會主導,藉由資本投資或資金補助,支持小區或社會組織,配合政府或投資機構的目標進入基層,提供社會需要的服務。當然,此時組織所能實踐的服務行動,或多或少受到補助機構的影響。

 

​另外一種動力,則是因為基層人士或企業,實際面對自己所關心的問題時,展現中小企業的自主精神、善用本地既有資源、結合基層的群體意志,展現出由下而上的行動力。此時他們倚靠的不是資本投入,而是看到社會(需求)市場,擁有對社會事務的熱誠與理想,吸引外界的支持加入,走出真正有企業創業精神的經營力量。

 

一般來說,這類途徑的創業組織,乍看之下起始資金雖然較小,但組織活力強健,存活的機會反而比較高。

 

由上而下藉由資本面推力而產生的社會創業,一般發生在歐洲福利國家或中美等資金充沛的國家,各個國家的社會結構與上層政策理念不同,所展現出的社會創業途徑與模式就會有所差異。

 

1. 英國社會企業生態系統

 

1990年代英國首相撒切爾(Thatcher)夫人,為了要振興企業外移所造成的經濟萎縮,希望藉由經濟與社會福利兩方面的改變,來改善英國國力:

 

(1)縮減公共福利支出:要求接受政府補助的 NPO,要學習企業化經營力與適應市場機制,包括參加標案爭取政府購買的社會服務,推動第三方付費的委託服務(注 1),甚至鼓吹 NPO 創業以達到財務自主,減少政府財政負擔。

 

(2)推動新經濟自由化:包括減少資本管制、鼓勵金融機構進入風險投資、推動全球自由化等,也就是今日國際間資金竄流、風險資金影響全球經濟動態的根本,2008 年的金融海嘯算是他們的代表作。

 

英國採取低財政支出政策,以民間組織自籌資源為重,推崇社會服務也要服膺市場機制,因此除了政府服務的採購與發包,也積極推動青年創業、小區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等活動,並建立一系列包括創業輔導、共同空間、慈善創投、公共部門優先採購等,重點是由政府主導,積極建構完整的社會企業生態系統。

 

亞洲的新加坡與香港就採用類似於英國的社會企業發展模式。

 

2. 萊茵河體系國家

 

歐洲萊茵河沿岸國家,如比利時、法國、德國、愛爾蘭等統合主義(Corporatism,又譯作法團主義、社團主義)國家,強調政府應為弱勢族群提供教育與生活扶持,讓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整體均衡。因此,政府面對失業問題時,將龐大的失業人口導向社會中未被服務的「社會需求」(也就是社會問題之所在),並稱這些新範疇的就業機會為「第二勞動市場」(second labor market)。此時,政府提供政策資源,NPO 扮演中介角色,提供專業訓練與就業指導,讓失業者從社會服務中創造新價值,也提供了社會需求,創造出企業無法提供的「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

 

甚至,將未被服務的社會需求視為市場的創業機會,據以吸引企業或創業者、小區、NPO、政府全面性合作經營,亦即「連結經濟」(solidarity economy)。

 

3. 北歐社會福利國家(丹麥、挪威、瑞典等)

 

這些國家是採取高稅制的社會福利國家,遵循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提倡的體制分工,同時,在商業部分民間也存在著「合作社」組織制度。當國家面對社會變遷時,原本「社群」導向的商業合作社,轉型為以社會議題(如教育)或特定需求(如老人)為目標的新型態合作社,成為結合政府資源、社會服務與商業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 WISE)(注2),達到商業與社會服務結合,創造工作機會並促進社會融合。

 

台灣「勞動部」推動的多元就業方案與培力(即「能力培養」)案,藉由補助社福與小區組織的服務工作,聘雇失業人力,達到類似「第二勞動市場」的觀念。然而與國外比較不同的是,歐洲是將方案執行力放在「社會未被服務的需求」上,由負責服務的社會企業整合社服資源與政府部門,培訓勞動就業力,形成多機構合作,是同時解決多邊社會問題的社會行動。

 

4. 南歐國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此類國家的宗教組織力量強大,提供的慈善公益服務足以彌補社會需求缺口,加上過去的政治意識不鼓勵成立民間組織,所以不僅對社會企業認識薄弱,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也較低,故依賴家庭與宗教慈善組織來擔負社會需求。因此,在面對社會問題方面,這些國家傾向採用共生家園、小區組織、小區企業等方式。

 

1. 美國

 

美國雖然與英國同步推動新自由主義經濟,但受限於美國擁有非常健全的商業體制,而且該國一向由宗教組織與政府提供弱勢救濟,因此對任何「企業」都只要求經營績效的社會責任。因此該國沒有很嚴謹的社會創業觀念,多數時候認為社會創新、非營利事業(NPO business)或企業利潤分享,就等同於其他國家所謂的「社會創業」。

 

即使在推崇企業利潤分享的行動中(社會創業重視的是社會目標,經營利潤未必要強制保留),也因為會面對股東的質疑,而設立公益公司法(Benefit corporation, 簡稱B. Corp.),利用該法作為企業分享利潤的保護傘。

 

到了奧巴馬總統時代,才開始擁有社會創業的正式觀念,但是,還是為了讓這些不易獲利的公司,為了免受投資者對獲利要求的干擾,特別成立了低獲利企業法(low profit, low liability corporation, 簡稱L3C),也是從企業(低)獲利的角度看待社會創業的社會意義。在世界各國關心社會問題解決的體制變革中,比較觀點獨具。

 

2. 加拿大

 

加拿大對社會福利觀念不同於鄰近的美國,他們擁有社會創業觀念,但比較重視小區經濟組織,或類似歐洲的連結企業,像萊茵河國家一樣,也強調社會經濟的觀念。

 

台灣地區是亞洲區域中,社會企業較為蓬勃發展的社會,但主要是民間中小企業旺盛的創業精神與經營智慧所致,我將在下一篇說明由下而上的社會創業文章中詳述之。此處以政府或資本主導的國家或地區為說明對象。

 

1. 中國香港地區與新加坡

 

中國香港與新加坡是亞洲區域中較早鼓吹社會企業觀念的地方,其觀念依據主要來自英國,著重 NPO 的經營力與市場化。

 

位於新加坡城市裡的「聚友愛」實驗室,圖為由集裝箱改造而成的社會創新實驗室

 

然而即使都是上層支持,其工作重點還是有所不同。新加坡較著重對 NPO 事業創業培育(社會企業育成與共同空間)與經營力(社會企業賣場)的提升;中國香港則著重對 NPO 事業的財務補助,注重財務投資的評估與經營績效考核。兩者都是由政府部門從事倡議與推動,但關注焦點不同,我個人比較認同新加坡的觀念。

 

2. 韓國

 

近年來韓國積極發展社會企業,由於韓國政府一向重視扶植大企業,故社會資源總是優先提供給大企業,中小企業或民間組織相對弱勢。韓國政府因此採取與大企業合作主導社會創業發展,利用企業廣大的市場與技術資源,以納貧商業(Inclusive Business,也譯為「包容性商業」)的方式,快速培育與輔導社會企業。

 

因此,即使是以弱勢扶助為目標的社會企業,也必須依附在大企業的經營框架之下,其實質社會效益可想而知。可確定的是,此種推廣方式絕對可以迅速創造數字績效。

 

3. 日本

 

日本政府並沒有特別強調發展社會企業,主要原因是在日本的商業文化中,本來就具有長期僱傭的觀念,並相當重視小區關係與企業責任。加上政府對小區營造、老人照護等措施已投注相當心力與資源,因此在既有的商業文化、照護基礎上,對社會問題的解決,多寄托在小區組織與 NPO 上。所以日本的社會企業多以小區經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 WISE)為主。一般商業組織會採用「特例子公司」為之。

 

4. 中國大陸

 

歷經近 30 年的經濟發展,經濟上固然已有顯著成效,但長久被忽略與壓抑的鄉村、農業、打工家庭、弱勢族群,以及財富差距等議題卻日益嚴重,自 2014 年起,中國大陸開始重視社會企業意義,並強力推動創新創業政策。一來可能是增加NPO 在大陸社會的體制地位,同時也在摸索社會公益服務路徑,所以自該年起發生大量的社會企業學習團體、研討活動、公益基金會。2016 年甚至有明確的「大眾創新,萬眾創業」之政策指導,因為基金會都擁有來自大型企業或政府部門龐大的輔導資金,必須尋找慈善補助之外的其他選擇,社會創業就在這樣的環境下應運而生。

 

中國太倉的包容性工廠

 

但在推動過程中,並不是由國家資源主導,而是由國內外企業所成立的大型基金會來推動,透過捐贈補助與育成方式來扶植民間組織或微型創業,此法雖然也是由上而下的資源力量,卻是以民間基金會的管道為主。

 

注1. 服務方對顧客服務是雙邊的互動,但服務方向第三者收取費用,而第三者則依據顧客的接受服務內容服務費用,形成的三角關係的互動。第三者的財務來源則視它的組織背景而有:稅收(政府)、繳費(保險)、募款捐贈(公益慈善)等形式。

 

注2. 政府支持結合社會需求與被排拒失業者的計劃,經由NPO居中整合多方資源提供專業訓練,讓失業者在社會需求(市場)上生產可商業化(通常是政府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一併解決就業問題與社會未被服務之需求。

官方網站:http://www.seiet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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